根据您提供的检索条目(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
- 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复核申请的期限与形式(第七十一条)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复核的受理与材料移送(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通过原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的,原办案单位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上一级机关通知原办案单位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 除逾期情形外,上一级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四、复核审查的内容与方式(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三项内容: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 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五、复核结论的类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维持原认定;
- 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的:责令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维持;
- 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六、其他要点
-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复核终止;
- 复核受理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故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将复核受理情况告知相关法院;
- 复核结论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当场宣布。
对无监控事故定责的实际意义:该规定表明,事故认定书并非终局结论。当事人若认为责任划分不公,可在三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并围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这两个法定撤销事由定向补充证据,这是无监控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救济通道。